越南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及投资资本
在越南外商投资最常见的形式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下文提到的公司或外资企业均特指有限责任公司。除部分特定行业(例如银行、房地产、航空等行业)外,设立外资企业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投资方应根据外资企业的规模及经营范围确定所投入的注册资本金额。在设立外资企业时提交的章程等文件内需确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及投资资本,注册资本金及投资资本金额将记载于外资企业的投资登记证(IRC)内,注册资本金额还将记载于企业登记证(ERC)内。
根据越南法律的定义,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章程记载的投资方承诺在一定期间内缴付的出资额。投资方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于其承诺的出资额。投资资本则是指实施投资项目所需的总资本金额,包括注册资本金额及中长期借款额度。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可以有差额也可以是等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有法定的出资期限,而投资资本则无此规定。投资方应根据投资登记证(IRC)及公司章程记载的时限履行出资义务。在企业登记证(ERC)签发之日起90日内投资方须完成全部注册资本的出资。如未按期完成出资,将产生罚款,投资登记证(IRC)也可能被撤销。
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他可以用货币作价的资产。如为货币出资,则外国投资方须将资本金汇入外资企业的直接投资资本金账户(DICA)。根据相关规定,一家外资企业只能在一家持牌银行开立一个直接投资资本金账户(DICA)。如外资企业希望在另一家持牌银行开立直接投资资本金账户(DICA),则必须注销之前已开立的资本金账户,并将全部注册资本余额转入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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