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投資法》第72條及2021年3月26日發佈的第31/2021/ND-CP號法令,外商投資企業應通過國家投資信息系統(https://fdi.gov.vn)在線提交以下投資項目實施報告:
- 季度報告:應在下一季度第1個月的10日之前提交,報告內容應包含投資資本、淨收入、出口、進口、員工、稅款、應付國家預算金額、土地及水面使用情況等。
- 年度報告:應在次年3月31日之前提交,報告內容應包含季度報告的信息、利潤、員工收入、科研及技術開發支出和投資、環境保護、環境問題的解決、所使用技術的來源等。
根據2021年3月26日發佈的第29/2021/ND-CP號法令,外商投資企業應以紙質形式直接向省級投資登記機構和主管投資監管機構提交以下投資項目監督評估報告:
- 半年度報告:應在報告年度7月10日之前提交。
- 年度報告:應在次年2月10日之前提交。
- 投資項目變更前應提交一份監督評估報告。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