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稅 – 認可退休計劃
認可退休計劃指: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
- 職業退休計劃("獲豁免退休計劃")
雇員從認可退休計劃收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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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向計劃供款的部分並非雇員的入息,無須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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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因退休,死亡,無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或終止受雇的理由而提取有關雇主根據計劃為該雇員所作的供款是無須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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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永久性地離開香港但非終止其合約,從強積金計劃下雇主強制性供款部分所提取的金額是可豁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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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因終止受雇及為其雇主服務十年或以上而從獲豁免退休計劃中提取的「累算權益」是可豁免課稅的,針對同樣情況,在強積金計劃底下,只有從雇主自願性供款的部分所提取的「累算權益」才可獲豁免課稅。如服務年資少於十年,只有「合乎比例利益」的部分才可獲豁免課稅,而超出「合乎比例利益」的金額則需申報為入息。「合乎比例利益」的計算方法如下:計劃下的累算權益x 服務年資(完整月數)/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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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永久性地離開香港但非終止其合約,從獲豁免退休計劃下雇主供款的部分,又或者從強積金計劃下雇主自願性供款部分所提取的金額均需申報為入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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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非因退休,死亡,無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終止受雇或永久性地離開香港但非終止服務合約而提取有關雇主根據計劃為其所作的供款,均需申報為入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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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從認可退休計劃以外的退休金或公積金,計劃或社團所收取的款項,可歸因為雇主向該基金,計劃或社團供款,需申報為雇員入息。
雇員可就支付給認可退休計劃中強制性供款部分申請扣稅,自2015/16課稅年度起,每個年度最高扣除額為港元18,000。由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只需把自願性供款存入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註冊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提供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內,則可就此部分供款申請稅務扣除,2019/20及其後課稅年度的指明最高扣除額為6萬港元,但此扣除額是與已繳付的合資格年金保費所合計,而扣除次序依次為先扣除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有余額才扣除已繳付的合資格年金保費。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i/pdf/bir60_st_c.pdf
- https://www.ird.gov.hk/eng/pdf/dipn23.pdf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deductions/annuity.htm
- https://www.ird.gov.hk/chi/pdf/esem_er_mpf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