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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國與荷蘭社會保障互免協定的相關問答

答案
為有效解決中國、荷蘭兩國在對方國工作的人員雙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兩國於2016年9月12日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荷蘭王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協定》於2017年9月1日正式生效。本文將以問答形式予以解答相關問題,以供啟源的客戶們參考。


《協定》中互免的險種是什麼?
答: 中國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荷蘭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遺屬保險。

問:
中方哪些人員可以免除在荷蘭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
答:
一、
派遣工作人員。指受中國法律規定管轄並受雇於中國領土上有經營場所並正常開展業務的雇主,且在派遣之前在中國領土上直接為該雇主工作至少一個月的人員。
二、 海員。指在懸掛中國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員及通常居住在中國領土上,被中國的雇主派往懸掛荷蘭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工作的人員。
三、 航空器雇員。指受雇雇主主要經營場所在中國的機組人員。
四、 公務人員、外交和領事機構人員。外交和領事機構人員指《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定義的相關人員。公務人員指中國派遣至荷蘭領土上的公務人員。
五、 隨行家屬。上述第1類和第4類人員的隨行的配偶和子女,同樣適用免除在荷蘭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除非其配偶和子女在荷蘭領土上受雇或自雇。
六、 例外。中荷兩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可同意就特定人員或人群的情況,對《協定》第五條至第八條以及第九條第二、三、四款的適用作例外處理,條件是所涉及人員受中荷兩國任一國法律規定管轄。

問:
荷蘭哪些人員可以免除在中國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
答:
荷蘭適用免除在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與中方適用人員的條件類同。

問:
派遣人員免除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期限是多久?
答:
派遣人員首次申請免除繳費期限最長為5年。如派遣期超過5年,經中荷兩國主管機關同意,可予以延長,延長免除期限不超過1年。

問:
申請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答:
申請人需提交《參保證明》,申請免除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問:
沒有《參保證明》的荷蘭在華人員,可以申請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嗎?
答:
不可以。凡不能提交《參保證明》的荷蘭在華人員,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督促其參加中國的社會保險。

問:
除了免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外,荷蘭在華人員的其他社會保險也可以申請免繳嗎?
答:
不可以。除《協定》規定的免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外,荷蘭在華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參加中國其他社會保險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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