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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與韓國社會保障互免協定的相關問答

答案
為有效解決中國、韓國兩國在對方國工作的人員雙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兩國於2012年10月29日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協定》於2013年1月16日正式生效。本文將以問答形式予以解答相關問題,以供啟源的客戶們參考。


《協定》中互免的險種是什麼?
答: 中國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韓國為國民年金、政府公務員年金、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年金、雇傭保險。

問:
中方哪些人員可以免除在韓國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
答:
一、
派遣人員。指國內企業等單位派遣到該單位在韓國設立的公司或機構(包括該單位的分公司、附屬公司或分支機搆)的已在國內參保工作人員。
二、 短期就業人員。指中方在韓國被有經營場所的雇主雇傭、雇傭期限不超過5年的已在國內參保人員。
三、 自雇人員和投資者。指中方在韓國臨時從事自雇活動和依法註冊投資外商獨資或合資企業並在韓國居住、在該外商獨資企業或合資企業中任職的已在國內參保人員。
四、 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員。指在懸掛中國船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員及通常居住在中國領土上,在船旗為韓國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員;受雇企業總部在中國的航空器上受雇的管理人員或機組成員。
五、 外交和領事機構人員。指中國駐韓國外交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雇用的中方人員。
六、 政府或公共機構受雇人員。指受雇於中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被派到韓國工作的人員。

問:
韓國哪些人員可以免除在中國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
答:
韓國適用免除在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與中方適用人員的條件類同。

問:
派遣人員和短期就業人員免除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期限是多久?
答:
派遣人員首次申請免除繳費期限最長為60個日曆月。如工作需要,經批准後免除期限可延至120個日曆月。在特殊情況下,經批准予以最後一次免除期限的延長,最長不得超過36個日曆月。
短期就業人員免除期限最長為60個日曆月。

問:
申請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答:
申請人需提交《參保證明》,申請免除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問:
沒有《參保證明》的韓國在華人員,可以申請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嗎?
答:
不可以。凡不能提交《參保證明》的韓國在華人員,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督促其參加中國的社會保險。

問:
除了免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外,韓國在華人員的其他社會保險也可以申請免繳嗎?
答:
不可以。除《協定》規定的免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外,韓國在華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參加中國其他社會保險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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