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與韓國社會保障互免協定的相關問答
問: |
《協定》中互免的險種是什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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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韓國為國民年金、政府公務員年金、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年金、雇傭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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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中方哪些人員可以免除在韓國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 |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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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韓國哪些人員可以免除在中國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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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適用免除在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與中方適用人員的條件類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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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派遣人員和短期就業人員免除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期限是多久? | ||||||||||||
答: |
派遣人員首次申請免除繳費期限最長為60個日曆月。如工作需要,經批准後免除期限可延至120個日曆月。在特殊情況下,經批准予以最後一次免除期限的延長,最長不得超過36個日曆月。 短期就業人員免除期限最長為60個日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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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申請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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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申請人需提交《參保證明》,申請免除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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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沒有《參保證明》的韓國在華人員,可以申請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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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不可以。凡不能提交《參保證明》的韓國在華人員,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督促其參加中國的社會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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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除了免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外,韓國在華人員的其他社會保險也可以申請免繳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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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不可以。除《協定》規定的免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外,韓國在華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參加中國其他社會保險險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