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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征管事項的問與答(二)
| 問: |
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的居民個人或非居民個人首次納稅申報時,應當附報哪些資料? |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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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我是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托終止時,應當什麽時候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
| 答: |
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托終止時,居民個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報送《離岸信托清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離岸信托清算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並附報終止當年1月1日至終止之日期間離岸信托運營收益、清算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資料。 |
| 問: |
我是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托終止時,應當什麽時候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
| 答: |
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托終止時,取得信托財產的居民個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報送《離岸信托清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附報與取得分配所得相關的佐證資料。 |
| 問: |
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後,由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的,應當什麽時候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
| 答: |
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後,由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的,居民個人在轉為非居民個人之日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報送《離岸信托清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離岸信托清算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並附報轉為非居民個人當年1月1日至轉為非居民個人之日期間離岸信托運營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資料。 |
| 問: |
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同一離岸信托的,該如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
| 答: |
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同一離岸信托,視為全部由居民個人裝入離岸信托,居民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