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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與芬蘭社會保障互免協定的相關問答

答案
為有效解決中國、芬蘭兩國在對方國工作的人員雙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兩國於2014年9月22日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芬蘭共和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協定》於2016年10月18日正式生效。本文將以問答形式予以解答相關問題,以供啟源的客戶們參考。

問:
《协定》中互免的险种是什么?《協定》中互免的險種是什麼?
答: 中國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芬蘭為與收入相關的年金計畫下的老年、殘疾和遺屬年金及失業保險。

問:
中方哪些人員可以免除在芬蘭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
答:
一、
派遣人員。指受雇於在中國領土上有經營場所的雇主,依其雇傭關係被雇主派往芬蘭領土上為該雇主工作的人員。
二、
自雇人員。指受中國法律規定管轄並且通常在中國領土上工作,臨時到芬蘭領土上從事自雇工作的人員。
三、
在航海船舶上的雇員。指在懸掛中國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員及通常居住在中國領土上,被中國的雇主派遣到懸掛芬蘭國旗的航海船舶上工作的人員。
四、
在航空器上受雇的飛行人員。指受雇的企業總部在中國的人員。
五、
外交、領事機構人員和公務員。
六、
例外。中芬兩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可同意根據特定人員或人群的情況對《協定》第六至第九條作例外處理,條件是所涉及人員受中芬兩國任一國法律規定管轄。

問:
芬蘭哪些人員可以免除在中國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
答:
芬蘭適用免除在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與中方適用人員的條件類同。

問:
派遣人員和自雇人員免除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期限是多久?
答:
派遣人員和自雇人員首次申請免除繳費期限最長為5年。如期限超過5年,經中芬兩國主管機關同意,可予以延長。

問:
申請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答:
申請人需提交《參保證明》,申請免除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問:
沒有《參保證明》的芬蘭在華人員,可以申請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嗎?
答:
不可以。凡不能提交《參保證明》的芬蘭在華人員,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督促其參加中國的社會保險。

問: 除了免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外,芬蘭在華人員的其他社會保險也可以申請免繳嗎?
答:
不可以。除《協定》規定的免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外,芬蘭在華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參加中國其他社會保險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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