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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與丹麥社會保障互免協定的相關問答

答案
為有效解決中國、丹麥兩國在對方國工作的人員雙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兩國於2013年12月9日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丹麥王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協定》於2014年5月14日正式生效。本文將以問答形式予以解答相關問題,以供啟源的客戶們參考。

問: 《协定》中互免的险种是什么?《協定》中互免的險種是什麼?
答: 中國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丹麥為社會養老金、勞動力市場補充養老金(ATP)。

問: 中方哪些人員可以免除在丹麥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
答:
一、
派遣人員。受雇於在中國領土上有經營場所的雇主,被派遣到丹麥領土上為該雇主工作的人員。
二、
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員。指在懸掛中國船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員及通常居住在中國領土上,被派遣到懸掛丹麥國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員;受雇於企業總部在中國的航空器上的管理人員或機組成員。
三、
外交和領事機構人員。指中國駐丹麥外交和領事機構工作人員(簡稱外交雇員)。
四、
政府或公共機構受雇人員。指受雇於中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指全部或部分適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被派到丹麥工作的人員。
五、
在丹麥領土上受雇的中國國民,且其雇傭期限不超過6個月,或屬於培訓項目或教育項目類雇傭且不超過18個月。
六、
例外。兩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可同意根據特定人員或人群的申請做例外處理,條件是所涉及人員已在一國參保。

問: 丹麥哪些人員可以免除在中國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
答:
一、
派遣人員。指受雇於註冊地或辦公地在丹麥領土內的雇主,被該雇主臨時派往中國領土為其工作的丹麥居民。
二、
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員。指在懸掛丹麥船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員及通常居住在丹麥領土上,被派遣到懸掛中國國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員;受雇於企業總部在丹麥的航空器上的管理人員或機組成員。
三、
外交和領事機構人員。指丹麥駐中國外交和領事機構工作人員。
四、
政府或公共機構受雇人員。指受雇於丹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被派到中國工作的人員。
五、
家庭成員。符合第一、三、四條規定的人員,如果被免除了在華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則該人員隨行的家庭成員也比照適用相關條款,免除在華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義務,除非這些家庭成員本人在中國領土上受雇或自雇。
六、
例外。兩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可同意根據特定人員或人群的申請做例外處理,條件是所涉及人員已在一國參保。

問: 中方派遣人員免除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期限是多久?
答:
中方派遣人員首次申請免除繳費期限最長為5年。如果派遣人員派遣期限超過5年,經兩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予以延長,延長免除期限不超過60個日曆月。

問: 丹方人員免除繳納在華社會保險費的期限是多久?
答:
派遣人員申請免除繳費期限最長為3年。

問: 申請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答:
申請人需提交《參保證明》,申請免除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問: 沒有《參保證明》的丹麥在華人員,可以申請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嗎?
答:
不可以。凡不能提交《參保證明》的丹麥在華人員,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督促其參加中國的社會保險。

問: 除了免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外,丹麥在華人員的其他社會保險也可以申請免繳嗎?
答:
不可以。除《協定》規定的免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外,丹麥在華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參加中國其他社會保險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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