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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与丹麦社会保障互免协定的相关问答

答え
为有效解决中国、丹麦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两国于2013年12月9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于2014年5月14日正式生效。本文将以问答形式予以解答相关问题,以供启源的客户们参考。

问:
《协定》中互免的险种是什么?
答: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丹麦为社会养老金、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ATP)。

问:
中方哪些人员可以免除在丹麦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答:
一、
派遣人员。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被派遣到丹麦领土上为该雇主工作的人员。
二、
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被派遣到悬挂丹麦国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受雇于企业总部在中国的航空器上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三、
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中国驻丹麦外交和领事机构工作人员(简称外交雇员)。
四、
政府或公共机构受雇人员。指受雇于中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适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被派到丹麦工作的人员。
五、
在丹麦领土上受雇的中国国民,且其雇佣期限不超过6个月,或属于培训项目或教育项目类雇佣且不超过18个月。
六、
例外。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根据特定人员或人群的申请做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已在一国参保。

问:
芬兰哪些人员可以免除在中国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丹麦哪些人员可以免除在中国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答:
一、
派遣人员。指受雇于注册地或办公地在丹麦领土内的雇主,被该雇主临时派往中国领土为其工作的丹麦居民。
二、
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在悬挂丹麦船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丹麦领土上,被派遣到悬挂中国国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受雇于企业总部在丹麦的航空器上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三、
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丹麦驻中国外交和领事机构工作人员。
四、
政府或公共机构受雇人员。指受雇于丹麦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被派到中国工作的人员。
五、
家庭成员。符合第一、三、四条规定的人员,如果被免除了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则该人员随行的家庭成员也比照适用相关条款,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除非这些家庭成员本人在中国领土上受雇或自雇。
六、
例外。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根据特定人员或人群的申请做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已在一国参保。

问:
中方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是多久?
答:
中方派遣人员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5年。如果派遣人员派遣期限超过5年,经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予以延长,延长免除期限不超过60个日历月。

问:
丹方人员免除缴纳在华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是多久?
答:
派遣人员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3年。

问:
申请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
申请人需提交《参保证明》,申请免除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问:
没有《参保证明》的丹麦在华人员,可以申请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吗?
答:
不可以。凡不能提交《参保证明》的丹麦在华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督促其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问:
除了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丹麦在华人员的其他社会保险也可以申请免缴吗?
答:
不可以。除《协定》规定的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丹麦在华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中国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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