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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與德國社會保障互免協定的相關問答

答案
為有效解決中國、德國兩國在對方國工作的人員雙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兩國於2001年7月12日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障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協定》於2002年4月4日正式生效。本文將以問答形式予以解答相關問題,以供啟源的客戶們參考。


《協定》中互免的保險費是什麼?
答: 法定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德稱「就業促進費」)。

問:
中方哪些人員可以免除在德國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
答:
一、
派遣人員。指中資公司、企事業等單位派駐德國辦事處、聯絡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 子公司人員。指中資公司、企事業等單位在德國子公司的工作人員。
三、 無僱主人員。指在中國國內的無僱主人員。
四、 船員。
五、 外交雇員。指中國駐德外交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雇用的中方人員。

問:
德國哪些人員可以免除在中國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
答:
德國適用免除在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與中方適用人員的條件類同。

問:
免除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期限是多久?
答:
第一至四類人員首次申請免除繳費期限最長為60個日曆月。如工作需要,經批准後免除期限可延至96個日曆月。在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給予最後一次免除。
第五類人員,經僱傭雙方申請,免除期限不限。

問:
申請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答:
申請人需提交《根據中德社會保險協定出具的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申請免除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問:
沒有《證明》的德國在華人員,可以申請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嗎?
答:
不可以。凡不能提交《證明》的德國在華人員,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督促其參加中國的社會保險。

問:
除了免繳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外,德國在華人員的其他社會保險也可以申請免繳嗎?
答:
不可以。除《協定》規定的免繳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外,德國在華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參加中國其他社會保險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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