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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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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赠与税申报

答え
问:
法人之赠与是否要课征赠与税?
答:
依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的规定,赠与税的课征,是以中华民国国民及非中华民国国民所赠与的财产,也就是只对自然人的赠与行为课征赠与税,其他如营利事业或社团、财团法人的赠与行为都不属于赠与税的课征范围,不需要申报赠与税。

问:
赠与土地如何填报?
答:
  1. 土地坐落:请填明土地坐落之县市、乡镇市区、段、小段、地号
  2. 土地现况勾选:应勾选土地性质为何,。
  3. 面积:请填明宗地面积,其单位为平方公尺,如5,420平方公尺。
  4. 公告现值:请填写赠与时每平方公尺的公告现值。
  5. 持分:请填写赠与移转所有权之比例,如1/2、1/4等,如系单独所有请填「全」字。
  6. 赠与价额:请填写「面积」、「公告现值」与「持分」相乘之金额。

问:
赠与房屋如何填报?
答:
  1. 门牌号码:如○○市○○街○○号○○楼。
  2. 税籍号码:请填写契税税单或房屋现值证明所载税籍编号。
  3. 持分:请填写赠与移转所有权比例,如1/2、1/4等,如系单独所有请填「全」字。
  4. 赠与价值:请依契税税单上所载评定现值或赠与日房屋评定现值。

问:
赠与人同1年内赠与财产总额在免税额以下,要不要申报赠与税?
答: 赠与人在同1个年度内,各次赠与给他人的财产总额累计在免税额(新台币244万元)以下时,可以免办赠与税申报,但是如果因为办理产权移转登记而需要赠与税免税证明书时,仍然应该在赠与行为发生后30天内办理赠与税申报。

问:
赠与人在同1年内有2次以上之赠与行为,应如何申报赠与税?
答:
  1. 赠与人在同1年内有2次以上的赠与行为,不论受赠人是否为同一个人,都应该于办理后一次赠与税申报的时候,将同1年内以前各次的赠与事实和纳税情形合并申报。
  2. 所谓同1年内以前各次的赠与事实,不是以设籍在同一稽征机关期间内的赠与为限,凡是属于同1个年度里面的赠与事实,无论户籍设在何处,都需要与最后一次设籍的赠与合并计算。
  3. 同1年度里有2次以上的赠与行为,如果将赠与日较后的赠与事实先申报,并且已经过稽征机关核定,虽然较前的赠与事实比较晚申报,仍然需要将已核定的赠与数据一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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