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赠与税申报
问: |
法人之赠与是否要课征赠与税? |
答: |
依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的规定,赠与税的课征,是以所谓的“中华民国国民”及“非中华民国国民”所赠与的财产,也就是只对自然人的赠与行为课征赠与税,其他如营利事业或社团、财团法人的赠与行为都不属于赠与税的课征范围,不需要申报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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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赠与土地如何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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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赠与房屋如何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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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赠与人同1年内赠与财产总额在免税额以下,要不要申报赠与税? |
答: |
赠与人在同1个年度内,各次赠与给他人的财产总额累计在免税额(新台币244万元)以下时,可以免办赠与税申报,但是如果因为办理产权移转登记而需要赠与税免税证明书时,仍然应该在赠与行为发生后30天内办理赠与税申报。 |
问: |
赠与人在同1年内有2次以上之赠与行为,应如何申报赠与税?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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