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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業(補償)等補助及休業特別支付金,在工傷勞動者休業後的第4天起實施賠付。休業特別支付金是在原有休業(補償)等補助的基礎上額外賠付的金額。
在休業的第1天至第3天被稱為「待期期間」,在此期間內雖然不實施休業(補償)等補助的賠付,但僱主有責任根據《勞動基準法》對工傷勞動者實施休業補償,休業補償金額為每天單日平均薪資的60%。
同時受僱於2個僱主,且同時在2處以上事業場工作的勞動者,在日本被稱為「複數事業勞動者」,複數事業勞動者在滿足條件時,亦適用休業(補償)等補助,但不適用待期期間內的休業補償。
休業(補償)等補助的金額取決於工傷勞動者是否為單一事業勞動者或複數事業勞動者,如下表所示:三、 補助基礎日額
單一事業勞動者
休業補償補助、休業補助
(補助基礎日額×60%)×休業天數
休業特別支付金
(補助基礎日額×20%)×休業天數
複數事業勞動者
休業(補償)等補助
(所有事業場所的補助基礎日額的總數×60%)×休業天數
休業特別支付金
(所有事業場所的補助基礎日額的總數×20%)×休業天數
用於計算休業(補償)等補助的金額之補助基礎日額,原則上等額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均薪資」。補助基礎日額指,發生工傷起因事故當天、或醫生診斷確認發病日前3個月內,勞動者從僱主處領取的薪資總數(不包括獎金及臨時薪資)除3個月天數後的結果金額,即上述3個月內單日平均領取的薪資金額。
同時受僱於2位以上不同的僱主的複數事業勞動者,其補助基礎日額原則上為所有事業對應的補助基礎日額之總和。
此外,補助基礎日額亦根據厚生勞動省統計的平均月薪資額上下浮動,並在療養開始後的1年6個月適用各年齡層的上限或下限金額。
如因通勤傷害接受療養補助,則在第1次實施休業補助時,將從補助金中扣除200日元(日工特例參保人則100日元)作為部分負擔金。
工傷勞動者希望領取休業(補償)等補助時,即可提交《休業補償補助・複數事業勞動者休業補助支付請求書》或《休業補助支付請求書》(以下簡稱「支付請求書」)至管轄所在地的勞動基準監督署,如需要長期休業,一般應每月提交1次。休業特別支付金與休業(補償)等補助同時申請。
休業(補償)等補助的申請流程簡要如下:
- 工傷勞動者編制支付請求書;
- 僱主及醫療機構在支付請求書上證明;
- 工傷勞動者將支付請求書提交至勞動基準監督署;
- 勞動基準監督署審核支付請求書;
- 審核通過,厚生勞動省實施休業(補償)等補助。
工傷勞動者針對同一工傷重複提交費用請求書,從第2次開始,如工傷勞動者從僱主處離職,則不再需要前僱主的證明。但是,如離職後申請的休業(補償)等補助之補償期間內,包含一部分未離職的期間,則仍需要前僱主的證明。
除上述提及之支付請求書外,工傷勞動者亦應根據自身情況提交其他申請資料,例如針對同一工傷起因,正在領取殘障厚生年金、殘障基礎年金等,則應提交可證明上述年金等金額的資料。具體資料請諮詢都道府縣勞動局。
休業(補償)等補助的申請,應在由於療養無法工作導致無法領取薪資次日起2年內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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