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工傷保險制度下,將根據工傷勞動者的傷病等級,向該工傷勞動者支付傷病(補償)等年金(日文「傷病(補償)等年金」)、傷病特別支付金及傷病特別年金,其中,傷病特別支付金為一次性賠付。
傷病(補償)等年金的支付,從工傷勞動者滿足支付條件時的所屬月份的次月起實施,並分別在每年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支付,共6期,每期支付2個月的金額。
工傷勞動者在領取傷病(補償)等年金時,可同時領取療養(補償)等補助,但不可同時領取休業(補償)等補助。
工傷勞動者如符合傷病等級中的第1級、或第2級中的胸腹部內臟、神經系統、精神的殘障,且目前正在接受介護服務,則可以領取介護(補償)等補助,但應額外提交申請。
領取傷病(補償)等年金的工傷勞動者的傷病等級,應達到傷病等級表中的第1-3級(級數越低殘障程度越高),第1-3級的具體狀態如下:
- 第1級
(1)
有顯著的神經系統功能障礙或精神障礙,需要經常性的看護;
(2)
有顯著的胸腹部內臟的功能障礙,需要經常性的看護;
(3)
雙眼失明;
(4)
失去咀嚼及語言功能;
(5)
失去雙臂肘關節以下部分;
(6)
雙臂完全癱瘓;
(7)
失去雙腿膝關節以下部分;
(8)
雙腿完全癱瘓;
(9)
與上述各項同等程度的殘障狀態。
- 第2級
(1)
有顯著的神經系統功能障礙或精神障礙,需要隨時性的看護;
(2)
有顯著的胸腹部內臟的功能障礙,需要隨時性的看護;
(3)
雙眼視力均不高於0.02;
(4)
雙臂失去腕關節以下部分;
(5)
雙腿失去踝關節以下部分;
(6)
與上述各項同等程度的殘障狀態。
- 第3級
(1)
有顯著的神經系統功能障礙或精神障礙,無法從事經常性的勞務工作;
(2)
有顯著的胸腹部內臟的功能障礙,無法從事經常性的勞務工作;
(3)
單眼失明,另一隻眼視力不高於0.06;
(4)
失去咀嚼及語言功能;
(5)
失去雙手全部手指;
(6)
除第1級及第2級狀態之外,其他與上述各項同等程度、無法從事經常性的勞務工作的殘障狀態。
傷病(補償)等年金、傷病特別支付金及傷病特別年金的金額取決於工傷勞動者的傷病等級,具體如下表所示:
傷病等級
傷病(補償)等年金
傷病特別支付金
傷病特別年金
第1級
補助基礎日額×313天
114萬日元
算定基礎日額×313天
第2級
補助基礎日額×277天
107萬日元
算定基礎日額×277天
第3級
補助基礎日額×245天
100萬日元
算定基礎日額×245天
上表提及之「補助基礎日額」及「算定基礎日額」之定義,請參閱本所編制之【日本工傷保險制度簡述】。
是否向工傷勞動者發放傷病(補償)等年金,取決於管轄工傷勞動者所在地的勞動基準監督署之署長的判斷,因此傷病(補償)等年金不存在申請手續。但是,工傷勞動者如療養開始起1年6個月後仍未康復,則應在滿1年6個月當天起1個月內,提交《關於傷病狀態等的備案》(日文「傷病の狀態等に関する屆」)至管轄所在地的勞動基準監督署。
此外,療養開始起滿1年6個月的工傷勞動者,如不滿足傷病(補償)等年金的支付條件,則應在辦理每年1次的休業(補償)等補助的申請手續時,額外提交《關於傷病狀態等的報告書》(日文「傷病の狀態等に関する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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