療養(補償)等補助主要包括「療養補助」及「療養費用支付」。
- 療養補助:遭受工傷的勞動者可以在工傷醫院或其他指定的醫療機構、藥局,免費接受治療或領取藥物。
- 療養費用支付:遭受工傷的勞動者在附近無工傷醫院或其他指定醫療機構、藥局時,被迫前往非指定的醫院、醫療機構、藥局接受治療或領取藥物,之後可報銷治療或藥物費用。
療養(補償)等補助的對象費用包括治療費、住院費、轉送費等通常療養所需的費用,補助持續實施直至工傷勞動者進入傷病症狀穩定,無法繼續期待醫療效果的狀態為止。
- 療養補助
勞動者經工傷醫院或其他指定醫療機構、藥局,向管轄所在地的勞動基準監督署之署長提交《療養補償補助及複數事業勞動者療養補助之療養補助請求書》或《療養補助之療養補助請求書》(以下簡稱為「補助請求書」)。
(1) 工傷勞動者在工傷醫院或其他指定醫療機構、藥局接受治療或領取藥物;
(2) 工傷勞動者編制補助請求書,並請僱主在請求書上證明;
(3) 工傷勞動者向工傷醫院等提交補助請求書;
(4) 工傷醫院等將補助請求書提交至都道府縣勞動局;
(5) 都道府縣勞動局轉交補助請求書至勞動基準監督署;
(6) 勞動基準監督署審核無誤後,都道府縣勞動局向厚生勞動省提交支付請求;
(7) 厚生勞動省支付工傷勞動者的治療藥物費用予工傷醫院等。
- 療養費用支付
工傷勞動者可向管轄所在地的勞動基準監督署之署長提交《療養補償補助及複數事業勞動者療養補助之療養費用請求書》或《療養補助之療養費用請求書》(以下簡稱為「費用請求書」)。工傷勞動者針對同一工傷重複提交費用請求書,從第2次開始,如工傷勞動者從僱主處離職,則不再需要前僱主的證明。
(1) 工傷勞動者在非指定的醫院、醫療機構、藥局接受治療或領取藥物,並直接向非指定醫院等支付治療相關費用;
(2) 工傷勞動者編制費用請求書,並請僱主及非指定醫院等在費用請求書上證明;
(3) 工傷勞動者提交費用請求書至勞動基準監督署;
(4) 勞動基準監督署審核費用請求書,審核通過後告知厚生勞動省;
(5) 厚生勞動省補償工傷勞動者先前支付的治療相關費用。
除上述提及之補助請求書及費用請求書外,工傷勞動者亦應根據自身情況提交其他申請資料,例如:(具體資料請諮詢都道府縣勞動局)
- 如涉及看護或轉移的費用,工傷勞動者應提供關於看護或轉移服務的明細書、賬單、支付憑證等;
- 如接受按摩或針灸服務,則在初次按摩、針灸當日、初次接受後第6個月及之後每滿3個月,應在提交請求書時額外提供醫生的診斷書。
工傷勞動者如已在工傷醫院或其他指定醫療機構、藥局接受治療或領取藥物,但由於返鄉等理由,變更至另一工傷醫院等接受治療或領取藥物,則可以向變更後的工傷醫院等提交《療養補償補助及複數事業勞動者療養補助之接受療養補助指定醫院等(變更)備案》、或者《療養補助之接受療養補助指定醫院等(變更)備案》,工傷醫院等收到上述文件後將轉交至管轄所在地之勞動基準監督署。
在非指定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的工傷勞動者,如變更至指定醫療機構,則無需提交上述文件,但應《療養補償補助及複數事業勞動者療養補助之療養補助請求書》或《療養補助之療養補助請求書》,即重新進行「療養補助」的申請手續。
工傷勞動者從住址或工作地點前往醫療機構,如單程路程達2km以上,則滿足下列任意一項時,該勞動者可領取往返醫療機構的交通費:
- 前往同一市町村內的適合治療自身傷病的醫療機構;
- 同一市町村內無適合治療自身傷病的醫療機構時,前往相鄰市町村的醫療機構;
- 同一市町村內有適合治療自身傷病的醫療機構,但前往相鄰市町村的醫療機構更加方便時,前往相鄰市町村的醫療機構;
- 同一市町村及相鄰市町村無適合治療自身傷病的醫療機構時,前往其他市町村內距離住址或工作地點最近的醫療機構。
「療養補助」是實物補助,不存在申請時效。如申請「療養費用支付」,則應在確認支出次日起2年內提交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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