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工伤保险制度下,将根据工伤劳动者的伤病等级,向该工伤劳动者支付伤病(补偿)等年金(日文“傷病(補償)等年金”)、伤病特别支付金及伤病特别年金,其中,伤病特别支付金为一次性赔付。
伤病(补偿)等年金的支付,从工伤劳动者满足支付条件时的所属月份的次月起实施,并分别在每年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支付,共6期,每期支付2个月的金额。
工伤劳动者在领取伤病(补偿)等年金时,可同时领取疗养(补偿)等补助,但不可同时领取休业(补偿)等补助。
工伤劳动者如符合伤病等级中的第1级、或第2级中的胸腹部内脏、神经系统、精神的残障,且目前正在接受介护服务,则可以领取介护(补偿)等补助,但应额外提交申请。
领取伤病(补偿)等年金的工伤劳动者的伤病等级,应达到伤病等级表中的第1-3级(级数越低残障程度越高),第1-3级的具体状态如下:
- 第1级
(1)
有显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或精神障碍,需要经常性的看护;
(2)
有显著的胸腹部内脏的功能障碍,需要经常性的看护;
(3)
双眼失明;
(4)
失去咀嚼及语言功能;
(5)
失去双臂肘关节以下部分;
(6)
双臂完全瘫痪;
(7)
失去双腿膝关节以下部分;
(8)
双腿完全瘫痪;
(9)
与上述各项同等程度的残障状态。
- 第2级
(1)
有显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或精神障碍,需要随时性的看护;
(2)
有显著的胸腹部内脏的功能障碍,需要随时性的看护;
(3)
双眼视力均不高于0.02;
(4)
双臂失去腕关节以下部分;
(5)
双腿失去踝关节以下部分;
(6)
与上述各项同等程度的残障状态。
- 第3级
(1)
有显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或精神障碍,无法从事经常性的劳务工作;
(2)
有显著的胸腹部内脏的功能障碍,无法从事经常性的劳务工作;
(3)
单眼失明,另一只眼视力不高于0.06;
(4)
失去咀嚼及语言功能;
(5)
失去双手全部手指;
(6)
除第1级及第2级状态之外,其他与上述各项同等程度、无法从事经常性的劳务工作的残障状态。
伤病(补偿)等年金、伤病特别支付金及伤病特别年金的金额取决于工伤劳动者的伤病等级,具体如下表所示:
伤病等级
伤病(补偿)等年金
伤病特别支付金
伤病特别年金
第1级
补助基础日额×313天
114万日元
算定基础日额×313天
第2级
补助基础日额×277天
107万日元
算定基础日额×277天
第3级
补助基础日额×245天
100万日元
算定基础日额×245天
上表提及之“补助基础日额”及“算定基础日额”之定义,请参阅本所编制之【日本工伤保险制度简述】。
是否向工伤劳动者发放伤病(补偿)等年金,取决于管辖工伤劳动者所在地的劳动基准监督署之署长的判断,因此伤病(补偿)等年金不存在申请手续。但是,工伤劳动者如疗养开始起1年6个月后仍未康复,则应在满1年6个月当天起1个月内,提交《关于伤病状态等的备案》(日文“傷病の状態等に関する届”)至管辖所在地的劳动基准监督署。
此外,疗养开始起满1年6个月的工伤劳动者,如不满足伤病(补偿)等年金的支付条件,则应在办理每年1次的休业(补偿)等补助的申请手续时,额外提交《关于伤病状态等的报告书》(日文“傷病の状態等に関する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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