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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业(补偿)等补助及休业特别支付金,在工伤劳动者休业后的第4天起实施赔付。休业特别支付金是在原有休业(补偿)等补助的基础上额外赔付的金额。
在休业的第1天至第3天被称为“待期期间”,在此期间内虽然不实施休业(补偿)等补助的赔付,但雇主有责任根据《劳动基准法》对工伤劳动者实施休业补偿,休业补偿金额为每天单日平均薪资的60%。
同时受雇于2个雇主,且同时在2处以上事业场工作的劳动者,在日本被称为“复数事业劳动者”,复数事业劳动者在满足条件时,亦适用休业(补偿)等补助,但不适用待期期间内的休业补偿。
休业(补偿)等补助的金额取决于工伤劳动者是否为单一事业劳动者或复数事业劳动者,如下表所示:三、 补助基础日额
单一事业劳动者
休业补偿补助、休业补助
(补助基础日额×60%)×休业天数
休业特别支付金
(补助基础日额×20%)×休业天数
复数事业劳动者
休业(补偿)等补助
(所有事业场所的补助基础日额的总数×60%)×休业天数
休业特别支付金
(所有事业场所的补助基础日额的总数×20%)×休业天数
用于计算休业(补偿)等补助的金额之补助基础日额,原则上等额于劳动基准法规定之“平均薪资”。补助基础日额指,发生工伤起因事故当天、或医生诊断确认发病日前3个月内,劳动者从雇主处领取的薪资总数(不包括奖金及临时薪资)除3个月天数后的结果金额,即上述3个月内单日平均领取的薪资金额。
同时受雇于2位以上不同的雇主的复数事业劳动者,其补助基础日额原则上为所有事业对应的补助基础日额之总和。
此外,补助基础日额亦根据厚生劳动省统计的平均月薪资额上下浮动,并在疗养开始后的1年6个月适用各年龄层的上限或下限金额。
如因通勤伤害接受疗养补助,则在第1次实施休业补助时,将从补助金中扣除200日元(日工特例参保人则100日元)作为部分负担金。
工伤劳动者希望领取休业(补偿)等补助时,即可提交《休业补偿补助・复数事业劳动者休业补助支付请求书》或《休业补助支付请求书》(以下简称“支付请求书”)至管辖所在地的劳动基准监督署,如需要长期休业,一般应每月提交1次。休业特别支付金与休业(补偿)等补助同时申请。
休业(补偿)等补助的申请流程简要如下:
- 工伤劳动者编制支付请求书;
- 雇主及医疗机构在支付请求书上证明;
- 工伤劳动者将支付请求书提交至劳动基准监督署;
- 劳动基准监督署审核支付请求书;
- 审核通过,厚生劳动省实施休业(补偿)等补助。
工伤劳动者针对同一工伤重复提交费用请求书,从第2次开始,如工伤劳动者从雇主处离职,则不再需要前雇主的证明。但是,如离职后申请的休业(补偿)等补助之补偿期间内,包含一部分未离职的期间,则仍需要前雇主的证明。
除上述提及之支付请求书外,工伤劳动者亦应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其他申请资料,例如针对同一工伤起因,正在领取残障厚生年金、残障基础年金等,则应提交可证明上述年金等金额的资料。具体资料请咨询都道府县劳动局。
休业(补偿)等补助的申请,应在由于疗养无法工作导致无法领取薪资次日起2年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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