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閩基金會
納閩於1990年被宣佈為國際離岸金融中心,後來更名為納閩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它由馬來西亞聯邦政府聯邦直轄區直接管理。 納閩的法律體系與馬來西亞其他地區一樣,源自英國普通法。 納閩基金會受納閩基金會法 (LFA) 和 2010 年證券法管轄。納閩基金會必須在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 (FSA) 註冊。
納閩基金會與公司一樣,是一個擁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法人團體,其成立目的是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資產,其目的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或兩者兼而有之,管理資產。它通常用於私人財富管理和/或慈善目的。
納閩基金會是一個孤兒結構,它沒有股東。 納閩基金會由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管理,並根據其章程規定運作。
納閩基金會的結構
章程 - 規定了納閩基金會的管理和治理範圍。
管理人員 - 負責確保基金會的適當管理。
秘書 - 履行所有秘書職能,包括向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提交各類文件。
理事會成員 - 對於募集公眾捐款的慈善基金會,必須任命理事會成員和監督員,負責基金會管理的總體監督,並確保按照章程實現基金會成立的宗旨和法律。實際上,理事會類似於公司的董事會。 監督人的職責是確保理事會成員按照章程行事,並按照納閩基金會的宗旨和目標保護納閩基金會的財產。
資產——捐贈給納閩基金會的資產成為該基金會的資產,具有完全的合法和受益所有權。該資產將不再是創始人的個人財產,從而起到資產保護的目的。 這些資產只能用於基金會章程所規定的目的。
受益人——包括個人、公司實體或慈善機構,是那些對基金會資產擁有既得利益的人。除非章程或條款中明確規定,受益人在分配資產之前對基金會的資產沒有任何權利,也不承擔任何信託義務。
納閩基金會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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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資格——獨立法人實體的特徵意味着所有責任由基金會作為法人承擔。納閩基金會受到保護,免受其他司法轄區的索賠,並且不能被強制清算以履行其他義務,例如因創始人/受益人離婚、訴訟或債權人索賠產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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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雖然沒有規定捐贈的最低資產數額,但通常納閩基金會設立時至少有1美元的捐贈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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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始人的保留權力——創始人可以保留納閩基金會的某些權力,例如:修改章程、任命和罷免受益人的權利。 創始人也可以成為理事會成員,以便管理基金會及其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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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閩基金會的壽命——納閩基金會可以「永久」存在,因為納閩基金會法沒有規定有限的期限。這根據創始人的需要保證了納閩基金會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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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性——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設立的基金會可以合法地將住所遷至納閩,反之亦然,前提是其他司法管轄區允許並承認這種遷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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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性——除非法律、法院判決或章程另有要求或規定,管理人員、理事會成員、監管人和秘書不得披露與基金會有關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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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 - 納閩基金會來自非貿易活動(例如股息和利息)的投資收入無需根據《1990 年納閩商業活動稅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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