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在馬來西亞,僱傭合同蓋章(貼花)是強制性的嗎? 是的,根據馬來西亞法律,僱傭合同蓋章(貼花)屬於強制性規定。《1949年印花稅法》(簡稱「該法令」)第4(1)條規定,第一附表中指定的任何文書必須根據該附表規定的費率進行貼花。 該法令第2條將「文書」定義為任何書面文件。印花稅通常適用於具有法律、商業或金融性質的文書。 僱傭合同符合此定義,因為它是一份確立僱主與僱員關係的正式協議。因此,僱傭合同屬於第一附表的範圍,並相應地需要繳納印花稅。 |
二、 |
僱傭合同蓋章(貼花)的重要性是什麼? 僱傭合同蓋章(貼花)對於確保遵守該法令第36條規定的法定要求至關重要 。 如果僱傭合同未貼花,根據該法令第52條,它可能在法庭訴訟中不被接納為證據。這在僱主和僱員之間發生糾紛時會造成麻煩。因此,合同蓋章(貼花)不僅是一項法定要求,也有助於加強其法律可執行性。 |
三、 |
誰負責支付印花稅——僱主還是僱員? 根據該法令第33條,支付印花稅的責任方由該法令第三附表確定。對於僱傭合同,責任在於首先簽署文書的一方。 實務上,僱主通常是第一簽署方,會首先簽署錄用通知書或僱傭合同。因此,僱主通常是負責支付印花稅的一方。 |
四、 |
僱傭合同適用的印花稅率是多少? 印花稅的確定基於文件的實質內容而非其標題。如果文書的實質內容確立了僱主-僱員關係(通常稱為主僕關係),則其被視為僱傭合同。在明確建立僱傭關係的情況下,適用的印花稅為每份正本10馬幣(RM10),如該法令第一附表第4項所述。 然而,若文書不符合僱傭合同的標準,可能被歸類為服務合同,並可能根據第一附表第22(1)(a)項徵收不同稅率的印花稅。 此外,根據該法令第12條,如果正本文書已按規定貼花,則文書的副本也需繳納10馬幣(RM10)的印花稅。 |
五、 |
如果僱傭合同未蓋章(貼花)會有什麼後果? 該法令第一附表所列的所有文書都必須按規定貼花。根據該法令第63條,任何人在未貼花的情況下簽署文書可能會被處以罰款。 若文書未在簽署日起三十(30)天內貼花,將按延遲時間處以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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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僱傭合同是否有資格享受印花稅豁免? 是的,某些僱傭合同有資格享受印花稅豁免或罰款減免,正如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於2025年6月5日發佈的媒體聲明所述。具體豁免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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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在2025年1月1日之前簽署並獲得稅款豁免的僱傭合同是否需要提交給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進行認可? 是的。符合印花稅豁免資格的僱傭合同可提交給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進行評估和認可。經批准後,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將出具印花稅豁免證書,作為合同獲得正式豁免的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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