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新公司法取消了上述限制,同時還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新公司則規定:(1)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不設監事。(2)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在董事會中設置了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可以不設監事會或監事,由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的職權。
原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新公司法則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至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至19人。
新公司法則將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的人數統一調整為3人以上,上不封頂。
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則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新公司法則規定,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均為公司清算義務人,清算組由董事組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的除外。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原公司法未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股份的出資期限進行限制。
新公司法則規定:(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須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如股東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及寬限期內繳納出資將喪失未繳納出資的股權。(2)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須在公司成立前全額繳納認繳的股款。(3)2024年7月1日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不符合新公司法規定的須做出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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