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稅– 度假旅程利益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9 (2A)(c) 條訂明,凡得自僱主在度假旅程方面所支付的任何款項,均會被視為僱員的入息。
而評稅金額會按照雇主為這項利益實際支付給雇員及/或其家人來計算 。
上述條例是要令雇主在度假旅程方面所支付的所有款項都須征稅:(1)不論有關款項是否可轉換為現金;(2)不論有關利益是否是雇員本身所負法律責任的首要法律責任;(3))不論雇主有沒有為這項利益支付額外的成本。
如能夠證明旅程的目的並非為度假,例如是為了在雇員履任新職位或終止現有職位時把雇員及其家人接來或送離香港,雇主所支付的款項將不屬於有關課稅範圍。
簡單而言,所有由雇主在度假旅程所支付的款項,包括機票、酒店住宿、交通、膳食及觀光行程等開支均需納入雇員應課稅入息。
旅程是以度假為目的才需要評稅,如該旅程是為公幹需要則無須課稅。 所謂公務旅程是指雇員為履行其職務需要而展開的旅程。 如度假僅是附帶於公務旅程,稅務局將不會對有關利益征稅,假如旅程中為度假目的而作的部份是清晰可辨, 則與該部分旅程有關的開支便須計算出來予以評稅。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4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