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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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夥企業任職的合夥人(自然人),能按工資薪金扣繳個人所得稅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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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四條,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 |
問: |
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
答: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利、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問: |
個人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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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所得。因此個人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應當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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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個人合夥人可以享受什麽稅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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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進行清算,投資者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
答: |
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註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