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公有住房、遞延納稅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問答
問: |
職工取得單位低價出售的公有住房是否繳納個稅? |
答: |
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於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
問: |
單位按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是否繳納個稅? |
答: |
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
問: |
單位按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是哪部分? |
答: |
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於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 |
問: |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並選擇遞延納稅的是否需要備案? |
答: |
對股權激勵或者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選擇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
問: |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並選擇遞延納稅的,如何備案? |
答: |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並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應於取得技術成果並支付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議、技術成果評估報告等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