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公有住房、递延纳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答
问: |
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出售的公有住房是否缴纳个税? |
答: |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
问: |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是否缴纳个税? |
答: |
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问: |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是哪部分? |
答: |
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
问: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是否需要备案? |
答: |
对股权激励或者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问: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如何备案? |
答: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