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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中国

ご質問

关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答

答え
问:
在合伙企业任职的合伙人(自然人),能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问: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利、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
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因此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
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享受什么税收政策?
答: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问: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投资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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