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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問答(二)

答案
問:
市場主體需要備案的事項包括什麽?
答:
1. 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2. 經營期限或者合夥期限;
3.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數額,合夥企業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
4.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5.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
6. 參加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家庭成員姓名;
7. 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8. 公司、合夥企業等市場主體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
9.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問:
市場主體可以登記多個名稱嗎?
答:
市場主體只能登記一個名稱,名稱由申請人依法自主申報。

問:
市場主體可以登記多個住所嗎?
答:
市場主體只能登記一個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問:
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什麽要求?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 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
市場主體的註冊資本以什麽幣種表示?
答:
以人民幣表示。不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也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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