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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

問題

股東撤資如何繳稅問答

答案
問:
股東撤資需要繳納哪些稅款?
答:
股東撤資分為個人股東撤資和企業股東撤資,
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問:
撤資與股權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答:
撤資與股權轉讓相比,撤資的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對應部分享受免稅待遇,而股權轉讓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對應部分未享受免稅待遇。

問:
撤資與清算的區別是什麼?
答:
清算與撤資相比,處置順序不同。當進入清算階段,企業需將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所欠稅款等所有企業債務計算出剩餘資產後,第一步先按股東出資比例確認股息、紅利所得;第二步,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第三步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投資者符合條件的取得股息所得免稅,能夠充分享受到稅收優惠。而撤資收回款項後第一步先確認投資收回,第二步確認股息、紅利所得,第三步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問:
股東撤資會有什麼隱含的涉稅風險?
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若企業確需退出資本金,須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若企業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續,而有減少「實收資本」的情況,且所減少的「實收資本」都有按投資所佔比例退還給投資者。企業此種行為有很大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形式上是撤資而實質是分紅。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能有因逃避繳納所得稅而導致稅務稽查的風險。

問:
什麼情況下股東撤資應視為股權轉讓?會有什麼隱含的涉稅風險?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同時該公告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則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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