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撤资如何缴税问答
问: |
股东撤资需要缴纳哪些税款? | ||||
答: |
股东撤资分为个人股东撤资和企业股东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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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撤资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 ||||
答: |
撤资与股权转让相比,撤资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享受免税待遇,而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未享受免税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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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撤资与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 ||||
答: |
清算与撤资相比,处置顺序不同。当进入清算阶段,企业需将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所欠税款等所有企业债务计算出剩余资产后,第一步先按股东出资比例确认股息、红利所得;第二步,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第三步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取得股息所得免税,能够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而撤资收回款项后第一步先确认投资收回,第二步确认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步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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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股东撤资会有什么隐含的涉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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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若企业确需退出资本金,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若企业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而有减少“实收资本”的情况,且所减少的“实收资本”都有按投资所占比例退还给投资者。企业此种行为有很大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形式上是撤资而实质是分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有因逃避缴纳所得税而导致税务稽查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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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什么情况下股东撤资应视为股权转让?会有什么隐含的涉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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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同时该公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