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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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時,稅捐稽徵機關將採取何種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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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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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可分3項來說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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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以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額之財產,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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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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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如果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時,稅捐稽徵機關可以聲請法院就納稅義務人的財產實施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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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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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稅達一定金額,得由法務部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擔保,可以解除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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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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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辦理台灣結算申報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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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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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沒有依照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被國稅局查到有應課稅之所得且有應納稅額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但若還沒被檢舉或國稅局還沒有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且提出補報者,只要就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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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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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時,會受到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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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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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已經辦理結算申報,但是有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時,除了補徵稅款以外,還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納稅義務人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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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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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未依限缴纳税款,会受到什么处罚?台灣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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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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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每逾2日按應繳的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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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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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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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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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如果沒有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時,除了限定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以及補報扣繳憑單以外,還要按照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如果仍沒有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時,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但如果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而且已經在期限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的話,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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