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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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2009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未上市股票於2010年度以後出售,如何計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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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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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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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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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申報海外所得時,可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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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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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報海外之一時貿易盈餘、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及其他所得時,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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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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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財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減除標準者有那些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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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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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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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一時貿易盈餘按收入之94%減除成本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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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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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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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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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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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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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他人開採礦石,按權利金收入10%減除必要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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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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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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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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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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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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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申報海外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應如何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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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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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海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台灣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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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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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如何計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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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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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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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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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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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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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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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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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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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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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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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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