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台湾2009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之境外未上市股票于2010年度以后出售,如何计算所得?
|
答:
|
应以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计算所得。
|
问:
|
台湾申报海外所得时,可否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
|
答:
|
个人申报海外之一时贸易盈余、执行业务所得、租赁所得、权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及其他所得时,得以其收入额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
问:
|
台湾财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费用减除标准者有那些所得?
|
答:
|
一、
|
个人一时贸易盈余按收入之94%减除成本及费用。
|
二、
|
各年度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
|
三、
|
各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
|
四、
|
土地供他人开采矿石,按权利金收入10%减除必要损耗。
|
五、
|
各年度自力耕作渔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
|
六、
|
各年度私人办理补习班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
|
|
问:
|
台湾申报海外所得时,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费用之证明,应如何计算所得额?
|
答:
|
申报海外所得时,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比照同类台湾来源所得,适用财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计算所得额。
|
问:
|
台湾海外财产交易无法提出成本费用者,如何计算所得?
|
答:
|
一、
|
不动产按实际成交价格之12%,计算所得额。
|
二、
|
有价证券按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所得额。
|
三、
|
以专利权或专门技术让与,取得之对价为现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现金或公司股份认股金额之70%,计算所得额。
|
四、
|
以专利权或专门技术让与,取得之对价为公司发行之认股权凭证者,应于行使认股权时,按执行权利日目标股票时价超过认股价格之差额之70%,计算所得额。
|
五、
|
其余财产按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所得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