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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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外财产交易损失扣除规定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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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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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财产交易有损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数额以不超过该财产交易所得为限,且损失及所得均系以实际成交价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计算损益,并经稽征机关核实认定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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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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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外财产交易损失可否从以后三年度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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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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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未规定海外财产交易损失可从以后三年度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故海外财产交易有损失者,仅得自同年度海外财产交易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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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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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外证券交易所得是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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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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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以前境内之证券交易所得免税,依修订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未规定海外证券交易所得免税,故无免税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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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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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什么情况下应该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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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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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凡个人交易下列房屋、土地及房屋使用权(以下合称房屋土地),除符合免办理申报情形者外,其交易所得或损失,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办理申报。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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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房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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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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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日(含)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的房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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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范围,不包括依农业发展条例申请兴建的农舍及农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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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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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的申报单位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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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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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以交易房屋土地的所有权人个人为申报单位,每笔交易应分别申报;免再并入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结算申报。交易房屋土地如系分次取得者,请依分次取得日期分别填写申报书后并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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