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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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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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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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持有期間,為「取得日期」計算至「交易日期」的期間。但下列情形的「持有期間」計算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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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所取得的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個人的持有期間+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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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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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遺贈所取得的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個人的持有期間+遺贈人的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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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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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如何列報「房屋土地交易損失」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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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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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的房屋土地,申報計算的房屋土地交易損失經國稅局核定後,該損失金額得自該交易日以後3年內,自其他新制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請於申報時檢附國稅局核定損失金額的核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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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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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的適用條件有哪些?應如何計算「自住房地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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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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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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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的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得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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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自住房屋設有戶籍(請檢附辦竣戶籍登記的戶口名簿影本)、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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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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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該自住房屋土地的前6年內,未將該房屋土地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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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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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自住房屋土地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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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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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地免稅額:課稅所得在新台幣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免稅額為該課稅所得;課稅所得超過新台幣400萬元者,免稅額為新台幣400萬元,超過部分並按10%優惠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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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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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個人交易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但未於規定期 限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會有什麼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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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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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其交易不論盈虧,都要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未申報,依所得稅法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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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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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外僑在華之居留日數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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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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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在華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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