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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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之“持有期间”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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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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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持有期间,为“取得日期”计算至“交易日期”的期间。但下列情形的“持有期间”计算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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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继承所取得的房屋土地:持有期间=个人的持有期间+被继承人的持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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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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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遗赠所取得的房屋土地:持有期间=个人的持有期间+遗赠人的持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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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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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如何列报“房屋土地交易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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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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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房地合一新制适用范围的房屋土地,申报计算的房屋土地交易损失经国税局核定后,该损失金额得自该交易日以后3年内,自其他新制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请于申报时检附国税局核定损失金额的核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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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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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自住房地租税优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应如何计算“自住房地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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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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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转移通常可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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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易的房屋土地,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得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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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该自住房屋设有户籍(请检附办竣户籍登记的户口名簿影本)、持有并居住于该房屋连续满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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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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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该自住房屋土地的前6年内,未将该房屋土地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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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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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自住房屋土地前6年内,未曾适用本自住房地租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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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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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地免税额:课税所得在新台币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免税额为该课税所得;课税所得超过新台币400万元者,免税额为新台币400万元,超过部分并按10%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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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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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个人交易符合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屋、土地,但未于规定期 限前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损失,会有什么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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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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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易符合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屋、土地,除符合免申报条件外,其交易不论盈亏,都要于所有权移转登记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如未申报,依所得税法规定,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锾,如有应补税额,除依法核定应补税额发单补征外,并按所漏税额处3倍以下罚锾,两项罚锾择一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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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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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外侨在华之居留日数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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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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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侨在华居留日数系以护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内政部移民署签发之“入出国日期证明书”为准﹝始日不计末日计﹞,如一课税年度内入出境多次者,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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