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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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什麼時間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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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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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相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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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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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什麼地方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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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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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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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為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向申報時戶籍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外籍人士居住於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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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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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為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向交易房屋土地坐落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外籍人士交易坐落於臺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屋土地者,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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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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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的文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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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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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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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名或蓋章,如係委託代理人申報者,代理人並應簽名或蓋章,計算結果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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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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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或房屋使用權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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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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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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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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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交易日期」應如何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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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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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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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請填寫交易房屋土地的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
但下列情形的「交易日期」填寫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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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取得法院之權利移轉證書,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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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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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的房屋(如違章建築),為訂定買賣契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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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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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權:請填寫交易使用權的權利移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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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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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取得日期」應如何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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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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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期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房屋使用權的取得日期為權利移轉日期;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期為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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