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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38

答え
问:
台湾什么时间应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
答:
应于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填具申报书,检附相关文件,向国税局办理。

问:
台湾在什么地方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
答:
一、
纳税义务人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居住者):向申报时户籍地或居留证地址所在地的国税局办理申报(外籍人士居住于台北市或高雄市者,向其总局外侨股办理申报)。
二、
纳税义务人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非居住者):向交易房屋土地坐落地的国税局办理申报(外籍人士交易坐落于台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屋土地者,向其总局外侨股办理申报)。

问:
台湾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时应检附的文件有哪些?
答:
一、
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书1份,申报书应由纳税义务人签名或盖章,如系委托代理人申报者,代理人并应签名或盖章,计算结果有应自行缴纳税额者,应一并检附缴纳收据正本。
二、
不动产或房屋使用权买入及卖出的买卖契约书复印件(私契)。
三、
成本及必要费用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问:
台湾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之“交易日期”应如何填报?
答:
一、
房屋、土地:请填写交易房屋土地的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期。
但下列情形的“交易日期”填写如下:
1)
因强制执行于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前已取得法院之权利移转证书,为拍定人领得权利移转证书日期。
2)
交易无法办理建物所有权登记(建物总登记)的房屋(如违章建筑),为订定买卖契约日期。
二、
房屋使用权:请填写交易使用权的权利移转日期。

问:
台湾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之“取得日期”应如何填报?
答:
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期原则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期为准;房屋使用权的取得日期为权利移转日期;取得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期为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配偶原始取得该房屋、土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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