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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綜合所得稅的常見問題(40)

答案
問: 「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答:
「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台灣來源所得,即在台灣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及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減除金額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問: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為「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另一方為「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何種身分申報綜合所得稅?
答:
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台灣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所得稅。

問:
台灣雙重國籍身分之納稅義務人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答:
具雙重國籍之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確認其為「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境內居住之個人」,並分別依其身分別及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又無論以本國人或外僑身分取得之所得,應依規定合併申報。

問:
外僑在台灣期間,其在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為何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答: 外僑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如超過90天者,除特殊情形外,大多為其雇主來華從事商務活動或提供勞務,如銷售貨品、調查市場、採購、驗貨、技術服務等,因其在華居留期間,台灣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使用各項公共設施,並受台灣政府之保護,故有納稅之義務,且在國際間課稅之慣例上,對於勞務報酬所得來源國別之認定,均係以勞務提供地為準。

問:
外僑於年度中由「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轉變為「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公司、合作社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時,應如何扣抵稅額?
答: 屬「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之外僑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由所投資公司或合作社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取得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嗣後繼續在華居留,而在同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滿183天,其身分轉換為「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後,應檢附相關居住滿183天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向原扣繳單位申請更正為股利憑單,以便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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