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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23

答え
问:
台湾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时,税捐稽征机关将采取何种保全措施?
答: 这个问题可分3项来说明:
一、
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捐,税捐稽征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就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缴税额之财产,禁止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
二、
欠缴应纳税捐之纳税义务人如果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时,税捐稽征机关可以声请法院就纳税义务人的财产实施假扣押。
三、 纳税义务人欠税达一定金额,得由法务部或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但纳税义务人已提供相当担保,可以解除出境限制。

问:
应办理台湾结算申报之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纳税义务人没有依照规定办理结算申报,被国税局查到有应课税之所得且有应纳税额时,除了补征税款外,还要处所漏税额3倍以下的罚锾。但若还没被检举或国税局还没有进行调查前,自动补缴所漏税款且提出补报者,只要就补缴税款加计利息可免予处罚。

问:
台湾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已办理结算申报,但有漏报或短报时,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纳税义务人已经办理结算申报,但是有漏报或短报课税所得时,除了补征税款以外,还要处所漏税额2倍以下的罚锾。纳税义务人采用稽征机关提供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税额试算作业,并依规定于法定结算申报期间内完成结算申报,其经调查核定短漏报之课税所得,属稽征机关依规定应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资料者免予处罚。

问:
台湾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未依限缴纳税款,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纳税义务人没有在期限内缴纳税款,每逾2日按应缴的税额加征1%的滞纳金,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纳税义务人之事由,致不能于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捐,得于其原因消灭后10日内,提出具体证明,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经核准者,免予加征滞纳金。

问:
台湾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所得时,未依规定扣缴税款,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依照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时,除了限定扣缴义务人于期限内补缴应扣未扣或短扣的税款,以及补报扣缴凭单以外,还要按照应扣未扣或短扣的税额处1倍以下的罚锾,如果仍没有于期限内补缴应扣未扣或短扣的税款,或未按实补报扣缴凭单时,则按应扣未扣或短扣的税额处3倍以下的罚锾。但如果应扣未扣或短扣的税额在新台币3,000元以下,而且已经在期限内补缴税款及补报扣缴凭单的话,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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