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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香港額外印花稅的常見問題

答案
由2010年11月20日起不論是以個人或公司(任何地方註冊)名義取得住宅物業,並且在取得後的24個月內(物業在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個月內(2012年10月27日起或之後取得)將其轉售,則須繳付額外印花稅,以下是有關於香港額外印花稅的常見問題:

問:
在什麼情況下須支付額外印花稅?
答: 除獲得豁免的交易外,如交易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便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涉及住宅物業的買賣或轉讓;
賣方或轉讓方是於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才取得有關物業;及
賣方或轉讓方在取得物業後,在24個月或以內(物業在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或36個月或以內(2012年10月27日起或之後取得)將其處置(包括轉售或轉讓)。

問:
什麼交易可獲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
答:
有些交易是可獲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的,例如該住宅物業是轉售或轉讓予香港政府﹑該住宅物業是送贈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徵稅的慈善機構﹑該項交易是相聯法人團體之間所進行等等。

問:
如何計算住宅物業的持有期?
答:
住宅物業的持有期是以公曆月計算,舉例物業在2019年11月20日取得,其後在2020年5月19日轉售,那該物業的持有期為6個月。

問:
誰人需繳交額外印花稅?
答:
除買賣雙方外,任何使用該文書的人士均須共同及個別地負上繳納額外印花稅的法律責任。

問:
額外印花稅的稅率是多少?
答:
額外印花稅的稅率是根據賣方或轉讓方轉售或轉讓前住宅物業的持有期而定:
如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之間取得:
持有期
稅率
6個月或以內
15%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10%
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或以內
5%
如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
持有期
稅率
6個月或以內
20%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15%
超過12個月但在36月或以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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