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印花稅的相關問題
問: |
自然人轉讓股權、如何在電子稅務局申報股權轉讓印花稅? |
答: |
自然人轉讓股權申報印花稅,可以通過自然人業務入口登錄電子稅務局,點擊【我要辦稅】—【其他稅費業務】—【綜合申報】—【財產和行為稅合並納稅申報】模塊申報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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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納稅人轉讓其未全額實繳出資的股權份額,如何確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
答: |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的規定:“(四)納稅人轉讓股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認繳後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確定。” |
問: |
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稅? |
答: |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七款規定,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
問: |
印花稅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
答: |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應稅憑證金額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應當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人民幣確定計稅依據。並乘以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
問: |
實際結算金額與簽訂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情況下如何繳納印花稅? |
答: |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算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後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後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後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