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印花稅法實施的有關問題
問: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
答: |
《公告》共兩部分8條規定,對以下征管和納稅服務事項予以明確:一是明確印花稅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包括對印花稅據實申報的要求,特殊情況下申報操作的方式,納稅期限確定的原則,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代理人扣繳印花稅以及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的要求,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辦理方式,優化印花稅納稅服務的要求;二是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明確土地增值稅原備案類優惠事項辦理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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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何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進行申報? |
答: |
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合同數量較多且屬於同一稅目的,可以合並匯總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 |
問: |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如何進行印花稅申報? |
答: |
納稅人應於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
問: |
印花稅具體的納稅期限是怎麽規定的? |
答: |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考慮便利境外單位和個人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
問: |
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如何辦理? |
答: |
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辦理方式,與現行規定一致,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保障納稅人及時享受印花稅政策紅利。同時,納稅人應當對印花稅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