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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國家外匯管理局37號文的相關問答(二)

答案
問: 境內居民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需要做什麼?
答: 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問: 境內居民向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需要做什麼?
答: 境內居民以境內或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問: 境內居民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答:
  1. 書面申請與《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2. 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3. 特殊目的公司登記註冊文件及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證明文件(如股東名冊、認繳人名冊等)。
  4. 境內外企業權力機構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決議書(企業尚未設立的,提供權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書面說明)。
  5. 境內居民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擬境外投融資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資產或權益的證明文件。
  6.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問: 是否必須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答: 境內居民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後,方可辦理後續業務。

問: 境內居民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有哪些限制?
答: 境內居民及其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係;不得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不得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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