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外匯管理局37號文的相關問答(三)
問: |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基本信息發生變更需要做什麼? |
答: |
已登記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發生境內居民個人股東、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境內居民個人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併或分立等重要事項變更後,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手續。 |
問: |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未按要求辦理變更登記能否進行利潤匯回? |
答: |
境內居民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完成後,方可辦理後續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回)。 |
問: |
境內居民個人參與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是否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
答: |
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業股權或期權等為標的,對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與公司具有僱傭或勞動關係的員工進行權益激勵的,相關境內居民個人在行權前應到相關部門申請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手續。 |
問: |
境內居民個人參與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辦理外匯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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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境內居民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需要做什麼? |
答: |
境內居民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