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外匯管理局37號文的相關問答(五)
問: |
境內居民能否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
答: |
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可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按現行規定向其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
問: | 境內居民出資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需要注意什麼? |
答: |
境內居民可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購匯匯出資金用於特殊目的公司設立、股份回購或退市等。 |
問: |
境內居民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間的跨境收支如何辦理? |
答: |
境內居民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間的跨境收支,應按現行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
問: |
境內居民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有什麼後果? |
答: |
境內居民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信息、存在虛假承諾等行為,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進行處罰。 |
問: |
境內居民與特殊目的公司相關跨境收支未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什麼後果? |
答: |
境內居民與特殊目的公司相關跨境收支未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