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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國旅客運輸發票的相關問答

答案
問: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境內鐵路旅客運輸服務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答: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3點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關於鐵路客運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號)第七條規定:

購買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購進境內鐵路旅客運輸服務,以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並按現行規定確定進項稅額。乘車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仍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3點的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問: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鐵路電子客票如何進行用途確認?如何填寫申報表抵扣進項稅額?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關於鐵路客運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號)規定:

購買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可通過稅務數字賬戶對符合規定的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進行用途確認,按規定辦理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的“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問: 電子行程單的票面包括哪些內容?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民航旅客運輸服務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號)規定:

電子行程單屬於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基本內容包括:發票號碼、開票狀態、國內國際標識、旅客身份證件信息、行程信息、填開日期、填開單位、購買方信息、票價、燃油附加費、增值稅稅額、增值稅稅率、民航發展基金、二維碼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問: 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如何開具並向旅客交付電子行程單?
答: 旅客在所購機票所有行程結束後180天內,可通過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的官網、移動客戶端、服務電話等渠道申請開具電子行程單,不含退票、選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務;超過180天的,按照旅客與航空運輸企業的約定執行。旅客購買國際及港澳臺地區航空旅客運輸服務暫不支持開具電子行程單。

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根據旅客提供的購買方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行程信息等如實開具電子行程單,並通過官網、移動客戶端下載或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將電子行程單交付給旅客。

問: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或取得電子行程單後,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答: 一般納稅人開具的電子行程單的金額及稅額應填列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3至4列“開具其他發票”欄次中。

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電子行程單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一般納稅人已將電子行程單用於增值稅申報抵扣的,開票方發起紅沖流程後,對應的《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填列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0欄“紅字專用發票信息表註明的進項稅額”。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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