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相關問答
問: |
什麽是增值稅扣稅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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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問: |
哪些情況下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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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有兼營項目的一般納稅人如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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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
問: |
固定資產、不動產發生應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
答: |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專用於”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在改變用途的“當期”做進項稅額轉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
問: |
發生進項轉出時,加計抵減額怎麽處理? |
答: |
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