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2024新《公司法》的相關問答(三十一)
問: |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有什麽後果? |
答: |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問: |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有什麽後果? |
答: |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問: |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他人造成損害有什麽後果? |
答: |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問: |
公司控股股東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有什麽後果? |
答: |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
問: |
公司能否為董事因執行公司職務承擔的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 |
答: |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職期間為董事因執行公司職務承擔的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者續保後,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會報告責任保險的投保金額、承保範圍及保險費率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