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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國2024新《公司法》的相關問答(三十)

答案
問: 哪些人員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 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二年;
  3.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之日起未逾三年;
  5. 個人因所負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問: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發生哪些行為?
答: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侵占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
  2.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 利用職權賄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5.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問: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否直接與本公司進行交易?
答: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應當就與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有關的事項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

問: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否為自己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答: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
  2.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不能利用該商業機會。

問: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否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
答: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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