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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2024新《公司法》的相关问答(三十)

答案
问: 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哪些行为?
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否直接与本公司进行交易?
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否为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否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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