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企業名稱登記的相關問答(七)
問: |
企業名稱爭議可以調解嗎? |
答: |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對企業名稱爭議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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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企業名稱爭議的調解有哪些結果? |
答: |
調解達成協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 |
問: |
企業被裁決停止使用企業名稱後應當做什麽? |
答: |
企業被裁決停止使用企業名稱的,應當自收到爭議裁決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名稱變更前,由企業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企業名稱。 |
問: |
企業被裁決停止使用企業名稱後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什麽後果? |
答: |
企業被裁決停止使用企業名稱後,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後,企業可以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
問: |
企業名稱爭議申請可以撤回嗎? |
答: |
爭議裁決作出前,申請人可以書面向企業登記機關要求撤回申請並說明理由。企業登記機關認為可以撤回的,終止爭議審查程序,並告知爭議雙方。 |